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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讨薪”!知名银行两年追回超1亿元

819848 03-28 19
“反向讨薪”!知名银行两年追回超1亿元摘要: 随着年报密集披露,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反向讨薪”数据曝光。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三家上市银行在年报中披露了年度员工薪酬追索扣回数据,分别是招商银行、天津银行和威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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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报密集披露,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反向讨薪”数据曝光。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三家上市银行在年报中披露了年度员工薪酬追索扣回数据,分别是招商银行、天津银行和威海银行。
其中,招商银行已经是第二年公布“反向讨薪”数据。年报显示,2023年该行累计向4415名员工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4329万元。2022年,该行累计向2876名员工追回5824万元。这意味着,招商银行两年共追回1亿多元绩效薪酬。
招商银行“追薪” 两年超1亿元
招商银行在年报中提到,公司的薪酬政策与文化理念、经营目标、企业价值观相一致,以 " 完善市场化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服务战略和业务发展,充分调动队伍积极性"为目标,遵循 "价值引领、工效挂钩、六能机制、风险约束"的薪酬管理原则,坚持"能高能低,多劳多得" 的薪酬支付理念。同时,为缓释各类经营和管理风险,本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及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机制。报告期内,公司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有4415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4329万元。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招商银行共有11.65万名员工。这意味着被追薪的员工占招商银行员工总数的3.79%,人均被追索扣回9805.21元。
招商银行在年报中还指出,2023年,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7次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贯彻董事会制定的中长期战略目标,持续优化考核政策和激励计划,引导广大干部员工"立足长远、把握当下",定期回检全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审议通过了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定薪及年度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等议案,并按照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规定,对已授予的增值权进行了生效考核和授予价格调整,保障了本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的连续运行。
在2022年的年报中,招商银行首次披露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情况。数据显示,招行2022年共有2876名员工被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达5824万元。这意味着,招商银行两年共追回1亿多元绩效薪酬。   
天津银行首次披露
在港上市的天津银行近期首次披露了向员工“追薪”的具体数据,2023年度共计追索扣回174万元。     
年报披露,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天津银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人员的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延期周期为三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止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2023年,该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1.66亿元,追索扣回金额174万元。
威海银行连续三年披露“追薪”数据 
日前,威海银行发布年报称,该行根据风险损失责任,确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有权全部追回或止付延期部分,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也不例外。截至2023年末,威海银行高管层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共774人,固定薪酬共计9668万元,考核前标准可变薪酬为2.144亿元,考核后实际可变薪酬为1.5亿元,其中延期支付7964万元。根据业务风险情况,2023年度该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27.28万元。
事实上,从2021年年报开始,威海银行就已经披露向员工追回绩效薪酬的数据。 
在2022年年报中,威海银行表示,根据业务风险情况,2022年度该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15万元。
2021年则追回32.4万元。
95%金融机构已实施
薪资追索扣回制度    
据了解,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是金融企业的高管和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不仅可以止付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并且可以对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酬予以追回。   
近年来,金融机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不断完善。去年3月,原银保监会表示,95%以上的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别是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为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哈尔滨银行、成都银行等多家银行均提及已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     
对于证券业“反向讨薪”, 2022年5月13日,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以下简称《制度指引》),提出引导券商建立稳健薪酬制度。《制度指引》要求券商在制定薪酬制度时,适度平滑薪酬发放安排,同时做好薪酬激励的极值管控和节奏控制;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项目收入直接挂钩;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津贴等薪酬支付、追索与扣回等内容。  
另外,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制度指引》要求证券公司明确适用条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内容。
从全行业来看,2022年8月,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截至目前,红塔证券、东兴证券、光大证券均审议通过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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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819848本文地址:http://gzsxthyxh.cn/post/12508.html发布于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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